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交纳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应当一次性交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