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交纳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应当一次性交付。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