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市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审计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