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

市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审计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