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审核,市审计部门定期审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的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