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车辆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违规变道或者掉头;
(二)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安全头盔;
(三)按照规定使用车灯、喇叭,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
(四)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
(五)车辆不得违规停靠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不得违规拒载乘客;
(六)乘车人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七)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随意横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不在车道内拦车、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招揽生意;
(九)不得以摆放物品、私装地锁等方式妨碍公用停车位使用;
(十)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