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一)参观游览时按规定购票;(二)爱护旅游资源,不在景物上刻划、涂污,不违规攀爬景物、树木;(三)不违规拍照、录像;(四)保护红色文化遗存,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五)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六)其他维护旅游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