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乱倒垃圾、废水,不随地便溺、吐痰、吐口香糖、吐槟榔渣、吐甘蔗渣,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卫生;
(四)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的粪便;
(五)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张挂;
(六)爱护花草树木,不采花折枝,不踩踏绿化带、草坪,不在公共区域圈地种菜;
(七)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餐饮从业人员工作期间佩戴口罩;
(八)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不违规排放油烟;
(十)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
(十一)不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不在城市、县城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
(十三)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