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记录,作为评先评优、获得政府优惠待遇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