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

对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