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