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规定对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文明行为促进基金,对因实施文明行为造成自身重大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给予救助。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的个人。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