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褒扬文明行为,宣传先进典型,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募文明引导员、社会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监督等工作。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