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完善地名指位标牌、公交站台、停车泊位、充电站(桩)、交通标志标线、盲道、无障碍通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厕所、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宣传栏等促进社会文明的市政公用设施、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