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文化、旅游、金融、通信、快递、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行业文明行为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行业协会章程,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予以具体约定。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