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七条有效每年11月20日为市文明行为促进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确定每年文明行为促进日主题。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围绕文明行为促进日主题开展相关活动。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窗口、文明小区、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