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二)参与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三)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四)其他鼓励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