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参与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四)其他鼓励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