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实行分餐制;(二)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不选用一次性塑料制品;(三)使用普通话;(四)在公共场所不穿家居服;(五)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六)其他倡导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