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实行分餐制;

(二)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不选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三)使用普通话;

(四)在公共场所不穿家居服;

(五)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六)其他倡导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