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传承孝贤美德,尊重长辈,孝敬老人;(二)夫妻和睦,互相忠实、尊重、关爱;(三)重视家庭教育,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四)节约粮食,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外出就餐时合理点餐、取餐;(五)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祭祀事宜,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六)其他维护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