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保持房屋周边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柴草、土石等杂物;(三)圈养家禽,保持家禽家畜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环境;(四)不在公路上晾晒粮食;(五)不随意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塑料薄膜等废弃物;(六)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