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居民小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文明自律公约和业主管理规约;
(二)不在消防通道、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进行棋牌娱乐等妨碍他人正常通行的活动;
(三)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四)不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进行产生噪声的房屋装修活动,及时清运装修垃圾;
(五)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从事经营活动;
(六)保持建筑物外观整洁,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公共安全或者市容环境的物品;
(七)其他维护居民小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