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网络电信文明行为规范:(一)传播积极健康向上的信息,不编造、发布或者传播虚假、低俗暴力、封建迷信等信息;(二)不侵犯他人隐私,不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信息;(三)不拨打骚扰电话,不发送骚扰信息;(四)不以发帖、跟帖、转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五)其他维护网络电信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