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网络电信文明行为规范:

(一)传播积极健康向上的信息,不编造、发布或者传播虚假、低俗暴力、封建迷信等信息;

(二)不侵犯他人隐私,不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信息;

(三)不拨打骚扰电话,不发送骚扰信息;

(四)不以发帖、跟帖、转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五)其他维护网络电信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