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涉及空间需求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资源,优先规划地下停车场,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