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停车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