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以及在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管理环节未严格执行或者擅自降低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二)未按规定将停车设施相关信息录入智慧停车公共服务信息系统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