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附属设施。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或者临时占地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三)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或者供专业车辆停放的场所。

(四)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