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停车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