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规定的地点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在专用停车场内停放。

禁止在盲道、公交站点、消防通道、住宅小区出入通道和其他未设置停车泊位的道路内停放机动车。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