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智慧停车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定期开展停车普查,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智慧停车公共服务信息系统管理者应当与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依托智慧停车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实时发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泊位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等信息。

除临时公共停车场以外,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配建停车诱导设施,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免费接入智慧停车公共服务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