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的;(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三)学校出入口和公交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四)道路交叉口和城市微循环道路;(五)其他不宜设置的情形。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