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组织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布局应当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并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应当保证人行道、绿道的宽度,不得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