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条有效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