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市城市容貌规定且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可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