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