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实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改善其劳动条件和待遇。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