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实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改善其劳动条件和待遇。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