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公共厕所、公共垃圾站、清扫工班房、垃圾处置场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进行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