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

(二)随地便溺;

(三)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等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粪便、废油和污水;

(五)乱扔动物尸体;

(六)送殡时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