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二)随地便溺;(三)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等废弃物;(四)乱倒垃圾、粪便、废油和污水;(五)乱扔动物尸体;(六)送殡时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