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用)厕所,应为水冲式或者环保型厕所,并设专人管理,做到无臭、无蝇、无澎溢。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化粪池,再进入城市污水系统。不能进入城市污水系统的粪便,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的粪便处置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