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在公共场地举办公益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场地内临时设置垃圾容器,安排专人负责环境卫生。

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清运垃圾,拆除设置的临时设施和宣传品等。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