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和运输,实行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

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生物化学制品及屠宰等单位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