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店外经营、作业;(二)将垃圾弃置店外;(三)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四)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五)损毁门前花草树木、公用设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