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绿地等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位置营业的各类摊点应当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