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刻画、涂写。

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