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刻画、涂写。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