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霓虹灯等,应当定期清洗、油饰、更换,残破或者内容过时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