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道路、路缘石和路面上各类井盖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塌陷或者破损的,由责任单位及时维修更新。岗亭、标线、信号灯、护栏、路灯等公共设施,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行道树、公共绿地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