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城市主、次干道两旁设立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应当美观、整洁、牢固,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维修。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