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对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清洁管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清洗剂、建筑涂料等产品,保证作业质量,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