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残损、变色、涂层脱落,或者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其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公共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和清洁管理,对出现陈旧、破损、污迹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新和修复,保持完好整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重点区域,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责任人履行清洁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