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规定。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绿地、城市道路系统、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招牌等的容貌,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