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规定。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绿地、城市道路系统、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招牌等的容貌,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