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责任区内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处理投拆和举报,并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